大家将心得体会写好就可以记录下自己的感悟了,出色的体会能给人带来更深刻的思考,需要认真对待,下面是写文档范文小编为您分享的刑法的心得体会6篇,感谢您的参阅。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1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2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3
一、书本展开,格言初现一句话,可蕴含多重含义;一个字,能引人百般遐想。文字越是简短,遐想空间越是广阔。在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们使用着的数千种语言,均是如此。简洁的语言文字,容纳着广袤的思想原野,像是一粒橡树的种子里,蕴藏着一片橡树林。
的确,简洁是文字之美,刑法格言也是如此。"简洁乃法律之友",正是法律格言中肯的自我评价。法律格言,是人们在长期法律实践中形成的语言精粹,类似歇后语,文字短小精悍。文字虽短,思想绵长,蕴含着深邃的生活智慧与处世哲学,不禁让我们陶醉在格言内外兼修的美感中。如此既有颜值、又有内涵的精神饕餮,怎会不令人垂涎三尺?
要解馋,看《刑法格言的展开》。
江湖传闻:楷哥出品,必是精品。此传闻诚不欺人。作为张明楷教授的代表作品之一,本书于1999年推出第一版,尔后两次再版,其受欢迎程度可见一斑。在闵行区院《春申检坛》启动仪式上,副检察长曹化和与会嘉宾向干警代表赠送该本书籍,也是一次精神"投食"。
本书精选了西方经典的刑法格言,介绍了每条刑法格言产生的历史背景、蕴含的法治理念,再放眼多国实践,审视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坚定地高举解释刑法的大旗,在对一条条格言的阐述中,将"刑法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解释的对象"这一基本立场贯穿始终:在案件法律适用上产生的疑问,我们首先应当推定条文是正确完善的,并按照条文可能具有的真实含义来理解和解释刑法,而并非一味嘲笑、批判刑法。正当地解释刑法的举动,乃是富有建设性的举动。对我们检察干警而言,如何将刑法条文背后的理念目的,落实贯彻于办案实务中去,则是我们不容推卸的任务使命。
徒法不足以自行,理念也不足以自行。要让蕴藏在刑法格言背后的理念在现实中落地生根,要求我们检察干警"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将相对稳定的刑法条文,准确地适用于情况各异的办案实务中去,让法律理念与国民时刻相随、紧密相伴。这是我们检察机关矢志不渝的目标追求。而在法律的运行环境上,已有良好基础。
一是立法基础。依法治国,必要有法可依。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成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以此为起点,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成长起来。在历经70余年的壮阔发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1 《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摘登)》,载《人民日报》,2011年3月11日版。]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坚实的立法保障。
而在刑事立法方面,自1979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来,该部法律历经10次修正活动,使之跟进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其中诸如"法律不强人所难"等理念精神,隐藏于法条之中,吸纳着一般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为检察办案界分入罪与出罪、是否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等问题的判断提供指引。这就是法律理念之于案件办理的效用。
二是制度基础。进入21世纪,我国司法体制机制建设加速推进。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国法治建设迎来一股高潮。
而司法改革,则持续加大对法治精神理念的执行者——司法机关自身的建设完善。就检察机关而言,检察权依法独立运行巩固深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效显现等。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期续写着春天的故事。
三是人才基础。据《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所述:"中国大陆已有604所大学设立法学本科专业, 在校本科生达到28.7万人。全国设有法学硕士招生资格的大学共有333所" [2: 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2009年到2019年,全国累计通过司法考试人数约88万人,为中国法治事业发展输送大量专业人才。
作为法学人才的一大集结地,检察机关的人才队伍也逐年壮大。以基层检察院为例,"与十年前相比,基层检察队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从75.8%提高到88.5%;全日制法律专业学历占比从17.7%提高到56.8%。" [3: 数据来源:张军检察长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暨第七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这些数据显示,十年间,检察队伍素能整体大幅跃升,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以上部分法治工作配套设施的完善,为刑法理念的贯彻落地,打下了人才基础。距离法律理念所描绘的理想法律生活,令人心向往之。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国家建设行向往之的关键驱动,其自身素能建设如何,直接影响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厚植于数百年积淀而成的刑法理念,背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检察机关有着党领导下的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但在新时期,检察机关也面临更为新颖的案件类型、更为多元的利益诉求、更为隐匿的办案风险,而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却恰恰更为强烈。这对我们的业务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最高检已敏锐觉察到这一变化,并对新时期检察工作提出新部署新要求:"法律监督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既是检察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更是新时代形势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4: 《法律监督要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载《检察日报》,2018年10月8日。] 检察办案"三个效果"的目标要求,成为新时期衡量检察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尺。
遗憾的是,检察队伍的成长速度,有滞后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潜在危机,与全面实现检察办案"三个效果"的目标追求存有落差。
近年来,包头王永明案、福建赵宇案等案件的不当办理所引发的负面影响,一再向我们预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建立、司法体制机制更加科学高效之际,检察事业的"巨轮"并不会因此就会"自动巡航",更是需要"人"的方向把控、更是离不开"人"这个关键驱动。
"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人',是检察队伍素质跟不上,是'关键少数'不适应""有些同志身体进入新时代,观念还停留在过去"。 [5、 张军检察长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暨第七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20年10月14日。]张军检察长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暨第七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点出了检察事业发展的瓶颈。检察干警素能建设的紧迫性,日益突显、引人注意、发人深省。
或许,正是看到了队伍素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相对滞后的情况,因而有人认为,即使我国立法工作停滞十年,而执法、司法队伍素能水平日益提升,则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也能照常推进。这一观点虽有失偏颇,但其中对于队伍素能水平之于法治理念贯彻与法治国家建设重要性的极端强调,却不无道理。
对本书描绘的法律理想世界,我们心向往之,更要行向往之;而队伍建设,则是我们检察机关让刑法理念落地于现实世界的关键之举。
四、队伍建设,理念为先"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理念是队伍建设的泉源与活水。
最高检提出"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指引新时期检察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为刑法理念的贯彻,输送澎湃有力的人才力量,也为新时期检察工作创新开展,打开突破口。
作为一名案管部门干警,也深刻感受到,"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理念之于业务工作开展的重要性。
在"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指引下,案管部门的工作方式技巧,不再是仅囿于单方面发现并通报问题后"为你好"的劝说抚慰,还是更加侧重对相关问题发生前、发生时的防范未然;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等主营监管业务工作的开展,也更加注重协助业务部门预防出现办案问题、帮助解决办案问题,以不再出现同类问题,为案管部门最大的工作业绩。
正是在"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理念的指引下,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关系,从对立向合作靠拢、从零和向共赢进发,构筑起各部门间,以提升办案质效为共同目标的"命运共同体"。正是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你好我也要好""大家好才是真的好"的"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理念指引下,案管工作的开展才得以凝聚全院智慧力量,开创案管工作新格局。理念之于工作开展质效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然而也应当认识到:队伍建设永在路上,理念践悟永无止境。检察队伍在法律理念、工作理念上的领悟践行,绝不是仅靠某月某日课程培训中的大水漫灌,而是需要日常业务开展中的时刻滴灌,需要我们在火热的办案实践中,学习之、领会之、贯彻之。对法律理念、法律监督工作理念的学习贯彻,可谓是一场千里之行。
8月19日,上海闵行区院为青年干警创设一个名为《春申检坛》的成长平台,旨在提高青年干警理性思考、实践研究能力。在启动仪式上,副检察长曹化向干警赠送《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似在告诉在座检察干警"此中有真意,欲知案中悟"。而"欲知案中悟",则要求检察干警,时刻对照我们再熟悉不过的十二个字:"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而这一切,都最终落脚于"重自强"的三字箴言中。
因为——我们,就是让刑法理念舒展于现实世界的法律匠人。
这正是:
刑法理念要落地,
干警践悟是必须。
平台搭建新人育,
队伍自强创业绩。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4
编者按
判例对于理论和实践的意义近些年来越来越得到重视。本文作者结合自己求学和从业的经历,和大家分享了案例研究的价值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对于案例研究的类型化分析更是指出了《刑法判例百选》一书相较于市面上其他同类型书籍的独到之处。相信阅读完本文,您一定会有所收获!
刑法案例研究的进阶之作
读《刑法判例百选》有感
作者简介
杨先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司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离不开法学著作。最近我阅读了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主编的《刑法判例百选》一书,受到不少启发。下面结合阅读感受,谈谈我对案例研究的一点思考。
01
案例研究的价值
司法人员在遇到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时,往往需要广泛寻找论证依据。在判例法国家,司法人员的论证主要围绕着判例展开,其判例汇编往往浩如烟海,让人望而生畏。而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司法人员办案主要依据法条、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偶尔会参考理论学说。近年来,“两高”建立和完善了案例指导制度,大力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使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都更加重视判例。在我国,判例虽然不创造新的法律规则,也不能成为将来判决的依据(不具有规范上的拘束力),但是其具有辅助解释法律的作用,也就是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准确地理解抽象的成文法规范,而指导性案例还可以在判决说理中引用,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刑法判例百选》通过对判例的深度加工,实现了理论和实务的“双向奔赴”,对司法人员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我一直喜爱阅读案例,包括案例汇编、研究案例的著作或理论文章。本科时,王泽鉴先生的民法“天龙八部”和陈兴良教授的《判例刑法学》让我印象尤其深刻。它们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仅涉及大量真实案例,而且会进一步探讨理论和实践在相关问题上的异同,阅读这些经典著作,能够大大加深对规范、学说和实务立场的理解,可谓一举多得。后来我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读研究生,得以接触大量的英文判例。当时的中欧法学院院长方流芳教授,正是案例教学法的积极倡导者,他说过大概这样的话:“法官无法离开(也不能)离开个案解释法律”“法官无法代替立法者作一般解释”。这提醒我,司法人员既要结合个案探求法律的本意,要关注个案正义。参加工作后,我也比较重视案例研究,与领导同事共同主编过一本《职务犯罪证据审查实务》,结合案例讲证据审查的方法,工作中也参与一些典型案例的编写,目前仍处于不断的学习摸索中。这些经历使我隐隐感到,案例思维和方法背后的经验主义哲学观,对于培育司法人员乃至社会公众的法治素养十分重要。
刑法判例百选
主编: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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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结合阶层犯罪论的逻辑和理念,精选100个典型刑事判例,并对判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说理,对不同的学说进行梳理论证,注重建立刑法学说与案件处理之间的紧密关联。
02
案例研究的类型和精髓
根据我的观察,理论界开展的案例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六经注我”,即结合案例阐释理论。这种研究重在理论,虽然会引用案例,但引用的目的,在于辅助理论上的论证。换言之,在这些著作中,案例并不是主体,而是作为补强论证的材料。市面上的《刑法总论精释》《刑法各论精释》《案例刑法研究》等著作,大致属于这一类。在我看来,司法人员学习理论知识时,如果能够同时辅以相应的案例,显然可以加深对理论的认识,故而阅读这类著作,是十分有益的。
二是“我注六经”,即评析和研究案例本身。这种研究是将案例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呈现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从中归纳裁判思路,最终结合学理,对裁判思路进行评析。《刑法判例百选》大致属于这类研究,相对于“六经注我”式的研究,它更加聚焦案例本身,作者大量的精力,都放在梳理案例背后的司法逻辑。在说理充分、结论准确的案例中,其侧重于从裁判思路中提炼出理论,以深化案例背后的实践智慧;而在说理有所欠缺,或者结论可能存在疑问的案例中,其会对裁判思路尽最大限度的理解,尽可能地对其予以“补强”,仅在少数场合进行“纠偏”。通过这种在理论与实务间的来回“奔赴”,读者不但可以了解理论和实务的不同立场,让读者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层次认识,对类似案件应该如何判决、如何处理产生更全面思考。
不过,《刑法判例百选》虽然具有鲜明的实务色彩,但在我看来,最精彩、对司法人员启发最大的部分,仍然是理论评析。例如,在第58号判例“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编者评析了一起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但让他人“顶包”,进而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在总结判决思路后,作者梳理了“逃逸”认定中的“逃避法律追究说”“逃避救助义务说”“折中说”等多种学说及各自的局限性,最后在“延伸思考”的部分,简要说明了自己的见解,最终给出了一个相对妥当的结论。阅读这类判例研究非常像苏永钦先生所指出的,“看判例就像看论文,不是为了同案同判,而是要知道如何判。”(见《寻找新民法:苏永钦·方流芳对话中国民法法典化》)。
要想实现读者有“知道如何判”的阅读体验并不容易,这需要高质量地呈现判例和学理。《刑法判例百选》在沟通理论和实务上所作出的尝试,是值得肯定的。书中虽然讨论了100个判例,但每个判例平均不到5页,清晰地展现了不同见解的对立所在,不会给人拖泥带水、长篇大论、云山雾绕的感觉,这种理论上的精准阐述,反映了背后的深厚积累。更为可贵的是,书中阐述相应理论时,往往辅以详实的脚注,从而便于想要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的读者按图索骥,省去了检索筛选的功夫,这种精益求精的品质值得敬佩。
03
案例编写的方法和技术
判例编写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呈现判决本身,其要素包括:基本事实(fact)、法律争点(issue)、法律分析(analysis)、判决结论(conclusion)等。然后才是学理评析等。这与判例法体系中撰写司法判决摘要(case brief)十分相似。
在判例法国家,判例的学习,是法学教育的核心;撰写司法判决摘要,是法律人的基本功。判例编写绝不是将判决书全文复制或者大段摘抄那么简单。起诉书、判决书等只是案例编写的原材料,编者要根据自己和读者的需要,浓缩、提炼包括事实、裁判意见在内的所有内容,这考验法律人的阅读理解、逻辑思维和写作能力。好的案例编写十分耗精力。例如,“基本事实”是整个案例分析的基础,需要在最大限度上清晰、准确。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案例事实的基础材料,尤其是判决书事实是法律上的终局事实,应当尽可能地使用判决书内容。当然,如果涉及控辩、诉判争议问题,可能需要呈现控方指控认定的事实。
出于篇幅的限制,同时也为了方便阅读,在编写案例时,往往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剪、浓缩。此时如何删减事实,则取决于案例分析的主题,有时甚至需要编写者重新归纳提炼事实(比如判决原文过于拖沓、不规范)。裁剪提炼事实的原则是不虚增、不篡改事实,不影响读者对案情的把握和对争点分析的理解。例如,对于黑恶犯罪案件,仅表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恐怕并不够。因为个罪的情况影响读者对涉黑定性的判断。但篇幅的影响,需要以适当的方式尽可能的在案例事实中呈现个罪的情况。“裁判结果和理由”部分,同样不宜简单地复制判决书内容,尤其是在说理内容十分详细又不够简练时,需要编者适当加工提炼。
高质量的文字表达是案例研究的必修课。说到文字表述,俗话说“文无第一”,好的文体有很多,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表达习惯和文字风格,难说谁更好。但是不论何种风格,一些显见的错误语言表达应该避免,而且应当尽量做到精益求精。我们经常接触公文、学术论文和法律文书三种文体。采用哪种文体取决于文字呈现的场合和主题等因素。案例研究更像是后两种文体的结合。以“基本事实”的表述为例,案情事实应当是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且用语、标点应当尽可能地规范。啰嗦、生硬、语句不通是可读性的大忌。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的类似于“对某某进行殴打/强奸/伤害...”,或者“将某某杀害/强奸...”以及大量使用“...的”式语句,在语言学上诉属于“中文西化”现象。这方面,《刑法判例百选》的语言风格做到了力求凝练、简洁,较好地避免了“中文西化”问题,这也提升了该书的阅读体验。
此外,《刑法判例百选》属于集体作品。一般来讲,集体作品的通病在于,作者一旦多了,文风、观点和逻辑很难做到协调一致,更难讲浑然一体。此时如果主编无法全盘统筹跟踪、掌握,就容易出现矛盾的情况。我认为,如果集体作品想保持质量,一是要提前详细策划、规划,从主题到体例、结构再到文风都要尽量明确,最好动笔之前拿出样章,其他作者在“照猫画虎”的基础上各尽其能,以此减少统稿人的负担。二是主编、统稿人要负责任,除了协调进度、体例等基本内容外,在各章初稿完成后,他们需要仔细审查各部分的内容,避免出现错误、矛盾的论述。尤其是,主编要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能力,必要时自己动手修改。《刑法判例百选》很好地克服了前述弊病,属于集体作品中的上乘之作。
04
展望
从实务角度讲,时常遇到的情形是面对在办案件,很难立刻形成三段论式的结论。遇到疑难的问题,我会翻开《刑法判例百选》去查找类似的案例。如果发现有类似案例可参酌,并有原理分析辅助理解法律,确实有一种茅塞顿开、柳暗花明的感觉。《刑法判例百选》涵盖了刑法总论和分论的100个主题100个案例,看得出来经过了精挑细选。比如涉及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这种较为常见,但又非常考验司法人员的解释能力,甚至涉及对刑事政策、前置法的理解的罪名,书中均有详细的讨论。
当然,书中的不少主题,可能需要至少两个以上的案例,才能讲得相对清楚。比如“但书”的适用,虽然我也同意作者所举“安乐死”案例很难适用“但书”出罪的结论和分析,但是也应当关注到近来司法实务大量通过“但书”出罪的现象,尤其是在法定犯、危险犯的场合,这样的处理和裁判思路在我看来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值得学界关注。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最好的判例研究应该是发掘无论是事实还是裁判说理都十分经典的案例。若想发掘这些“富矿”,既要大量阅读裁判文书,又要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意见书有足够的关注。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案例研究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六经注我”;另一种是“我注六经”。当前的案例研究前一种居多,在我看来,只有优秀的判决多了,我们才能体会法律现实主义者们所鼓吹的“法官判决即法律”,此时“我注六经”式的研究才能充分展开。相信在《刑法判例百选》这部刑案例研究的进阶之作的引领下,在理论与实务的持续互动中,中国的案例研究会更成熟、更精彩。
详细介绍
作者简介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担任全国二十余家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专家顾问,曾先后挂职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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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周光权
isbn:978-7-300-30961-3
字数:567 千字
定价:118.00元 优惠销售中!
出版时间:2024年9月
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结合阶层犯罪论的逻辑和理念,精选100个典型刑事判例,并对判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说理,对不同的学说进行梳理论证,注重建立刑法学说与案件处理之间的紧密关联。
本书致力于缩小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距离,注重客观性思考、体系性思考和功能性思考的同步推进,通过对我国司法机关实际处理的大量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价,熔前沿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于一炉,为刑法研究者按照刑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相关问题指引研究方向。同时,为司法实务人员提供更严谨的分析思路,得出妥当判决结论,以改变判决依赖司法解释的现象,使司法实务人员树立罪刑法定、刑法谦抑、人权保障等基本理念,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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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12.“但书”规定的司法适用 53.阶层犯罪论的实务运用 104.犯罪论体系与共犯的定罪 165.单位犯罪主体 21 6.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267.支配领域性与作为义务 31 8.第三人介入的因果关系 36 9.被害人危险接受与结果归属 40 10.被害人的介入与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 45 11.犯罪故意中的“危害社会” 5012.具体打击错误的处理 54 1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5814.结果推迟发生与犯罪故意 62 15.过失犯 66 16.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7117.结果回避可能性 7518.意外事件 8019.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8420.对无责任能力者的防卫 9021.互殴与防卫意思 95 22.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99 23.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04 24.被害人承诺 108 25.原因自由行为 11326.期待可能性 118 27.违法性认识 122 28.犯罪预备 12729.实行的着手 131 30.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136 31.不能犯与未遂犯 142 32.未遂犯的量刑 14733.中止犯的处罚 15134.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 157 35.片面对向犯 162 36.共谋共同正犯 16737.承继的共犯 171 38.共犯的处罚根据 176 39.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18140.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18641.中立行为与帮助犯 19142.主从犯的认定 19743.教唆未遂 20144.共犯与身份 206 45.死刑适用的限制 211 46.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216 47.自动投案的认定 221 48.协助抓捕型立功 22549.规劝他人自首的性质 23050.累犯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23551.追诉期限的延长 240 5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24553.法条竞合 25054.想象竞合犯 255 55.牵连犯的认定 2605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6557.交通肇事罪 271 58.交通肇事后逃逸 275 59.危险驾驶罪的抽象危险 28060.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28461.妨害安全驾驶罪 288 62.重大责任事故罪 293 6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9764.骗取贷款罪 302 6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0766.串通投标罪 312 67.交易习惯与合同诈骗罪 3176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2169.帮助自杀的定性 326 70.故意伤害罪 331 71.过失致人死亡罪 335 72.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 339 73.侵犯通信自由罪 344 74.获取公开信息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4875.强迫劳动罪的实行行为 35276.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35677.财产占有关系 36178.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 367 79.非法占有目的 37180.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376 8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38182.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 38683.敲诈勒索罪 391 8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 39685.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008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04 87.聚众斗殴罪 409 88.聚众斗殴致人死伤 41389.非法采矿罪 418 90.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3 91.村委会组成人员与贪污罪主体 427 92.不法取得被扣押财物与贪污罪 432 93.借贷关系与受贿罪 43794.收受股份的犯罪数额认定 443 95.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48 96.斡旋受贿犯罪的既遂 453 97.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458 98.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 464 99.玩忽职守罪 469 100.滥用职权罪 474
案例刑法研究(总论)
(上下卷)(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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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陈兴良 周光权
定价:258 元 优惠销售中!
字数:1053 千字
出版时间:2024-05-12
isbn:978-7-300-30554-7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专题为经线,以问题为纬线,较好地将案例分析和理论叙述相结合,完整地呈现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可以说,《案例刑法研究(总论)》一书是刑法案例类著作的升级版,对于直观和生动地掌握刑法基本理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次修订,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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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目上 卷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三章客观构成要件 第四章主观构成要件第五章违法阻却事由 案例索引 下 卷第六章责任阻却事由第七章未完成形态 第八章共同犯罪第九章单位犯罪 第十章罪数与竞合 第十一章刑罚的适用 案例索引 后 记
· end·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5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7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嫖宿幼 nv 罪”,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中国的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6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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