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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在审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座__________房。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派出所民警,在《__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__________,男,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派出所民警,在《__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派出所民警,在《__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申请人系《__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现案卷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鉴于此案有退回重新侦查的可能,申请人有如下请求回避的'原因。
被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案》立案前,申请人曾向省公安厅投诉被申请人刑讯逼供野蛮执法的行为。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被申请人回避。
望批准。
敬礼
刑事在审申请书篇2
赔偿请求人:余剑 性别:男 民族:汉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邮件):雅安市雨城区xxx104号(xxxx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 职务:分局长
复议机关:成都市公安局 地址:成都市文武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左正 职务:局长
案由:赔偿请求人因被违法刑事拘留一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在逾期未得到答复后,又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了复议。复议机关在作出了一次张冠李戴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赔偿请求人正式取得赔偿义务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成公锦刑赔字【20xx】001号)》,又重新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现,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成公赔复字【20xx】2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的复议决定,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成公赔复字【20xx】2号》复议决定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于20xx年4月7日拘留赔偿请求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应立即送交赔偿请求人;
三、关于20xx年4月5日起,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春熙路派出所留置赔偿请求人一次的《留置通知书》应立即送交赔偿请求人;
四、因冤假错案造成赔偿请求人名誉权、荣誉权及有关事项的严重损害,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五、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30天的赔偿金5470.5元;
六、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限制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留置派出所2天的赔偿金364.7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一、复议决定书歪曲有关事实,对赔偿请求人指出的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办案的事实不问不管,继续赔偿义务机关自办案以来一贯装疯卖傻的做法,且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等对赔偿请求人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前后表现来看,有违一般常识,自相矛盾。
(一)复议决定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即所谓的赔偿请求人案由,完全不是事实,并捏造了一些情况。如赔偿请求人真有象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犯罪事实,那现在就不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而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赔偿请求人了!
(二)开动的国家机器,在没有征得房屋所有权户主同意的情况下,都能强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何况这个地址,已经白字黑字地写在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之上,但现在,赔偿义务机关等却辩称邮寄不到相关文书。对此,赔偿请求人完全怀疑赔偿义务机关根本就没有作为,因为一直以来,赔偿义务机关在违法办案的情况下已是骑虎难下,随后就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推诿、搪塞、避而不见的做法,以鸵鸟的姿态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以公权消耗公民的人权,以时间的流逝来掩盖他们的错误。
二、赔偿请求人在未见《刑事拘留书》的情况下,于20xx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这应是非法拘留,已属于严重违法。而与此相关联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也一直未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家属或赔偿请求人本人,甚至在赔偿请求人解除羁押后,多次向赔偿义务机关讨要,也被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包括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后——《刑事拘留通知书》也未给赔偿请求人。
而在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对上述事实避而不见,继续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办案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不承认错误,也不改正错误。复议机关对《刑事拘留通知书》的说法不能令人信服,且总不能久拖不决,不给当事人了吧!既然是经批准暂不发出拘留家属通知书(疑为经批准暂不发出拘留通知书给家属之误),那就请赔偿义务机关出示经批准的证据,以及解释一下《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暂的意思。总不能在这民主、自由、法制的社会里,一个人凭空消失32天而无任何解释吧?
三、赔偿请求人于20xx年4月5日在成都市春熙广场孙中山像旁边自制小白花,期间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料却被巡警挡获至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春熙路派出所。此间,巡警、赔偿义务机关等并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有关规定,这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二条等规定,因此,赔偿义务机关的办案从一开始就处于违法状态下。
随后,赔偿义务机关国保大队介入调查。在此前后,赔偿义务机关只履行了一次留置嫌疑人的有关规定,且无完善的法律程序,至今未予改正。再加上前述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情况,这又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继续在违法办案。
对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派出所的超过48小时的时间,赔偿请求人请问赔偿义务机关,你们是怎样根据《宪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等法律法规来保障赔偿请求人最基本的人权的?赔偿请求人被留置派出所的2天时间,无基本人权保障,比在拘留所的处境更恶劣。
对此,赔偿请求人也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过,也在《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提出了,即便是复议机关在20xx年8月13日向赔偿请求人了解情况之后,复议机关也是完全回避这些问题,不敢承认赔偿义务机关的一系列违法事实。
至于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赔偿请求人的大量罪证,则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单方面的说辞。
春熙路是成都繁华及潮流的代表地点之一,附近的巡警及民警等随身都配备有大量的高科技装备,其中就包括了许多视频及音频设备。赔偿请求人在被巡警等干涉及带至春熙路派出所期间,就有好几个警察随身跟随摄、录像,以便获取赔偿请求人的罪证。赔偿请求人请求法院调取赔偿请求人涉案卷宗的警察取证视频,以及大量带有反动信息内容的印刷物,还包括赔偿请求人涉案的关键证据——一朵赔偿请求人自制的小白花——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还保存有的话,以厘清本案事实。
试问,如果赔偿请求人真如赔偿义务机关所说的有如此多的罪证,再加上又是如此重的罪名,那在经过人民检察院后,赔偿请求人已经是站在被告席上了!相反的是,赔偿义务机关此后面对赔偿请求人一直是采取躲闪、逃避的态度,不敢面对有大量犯罪事实的赔偿请求人,这说明了什么?
四、赔偿请求人在被留置派出所超过48小时后,于20xx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在拘留将满7日之时,不知何故,又将赔偿请求人的罪名变更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留时间也被延长。赔偿请求人在被赔偿义务机关拘留满30日后,于20xx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在20xx年11月6日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届满后,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属多次主动向赔偿义务机关,以及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反映,也未有答复。在逾期两个多月时间的情形下,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的户主——此次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也未征得房屋所有权户主的同意——无奈迫不得已将赔偿请求人送交执行机关。随后,赔偿请求人才于20xx年1月20日在执行机关处收到了一张(日期)伪假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这也严重违法。
关于赔偿请求人收到《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时间等情况,赔偿请求人已向赔偿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说明》,以此说明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说谎、欺瞒等事实。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一事,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都指出了,但在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就同在本案中对待赔偿义务机关的多次违法一样,对其还是采取包庇的做法。
综合赔偿义务机关在办案中,什么样的罪行或嫌疑人才要被留置48小时后再刑事拘留?什么样的罪行或嫌疑人要被拘留满30日?一方面是复议决定书中通篇对赔偿请求人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却是赔偿义务机关从监视居住起就从未再过问过赔偿请求人,并一直逃避本案,难道本案就此成了一桩有大量犯罪事实的悬案不成?
五、赔偿请求人于20xx年4月7日至20xx年5月6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在毫无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且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是违法拘留,应立即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因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未对赔偿请求人涉案一事做出明确的结论,致使赔偿请求人与原用工单位的劳动仲裁及诉讼,一直不能按时完结,严重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有责任善后。
综上所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违法拘留及强制措施对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完全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抱着敌对思维的旧思想,违法滥用职权造成的,所以,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
二〇一三年十??
刑事在审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理。
申请事项:
请延期审理。
事实与理由:
作为一案被告人________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本人认为: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勘验;因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察,提出建议;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此致
敬礼!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在审申请书篇4
民族: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___市___区______号___房,但是在20____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刑事在审申请书篇5
关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申请的回答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生,民族: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生,_______________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__________的犯罪行为给原告__________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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